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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127号
【颁布时间】 2000-04-20
【实施时间】 200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7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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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对妨害执行的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决定书正本
  
  33.委托评估函及评估报告
  
  34.委托拍卖、变卖函
  
  35.以物抵债财产估价单及领导批示
  
  36.变通执行方案及领导批示
  
  37.案款暂存单
  
  38.发还案款凭证
  
  39.案款发放明细表(适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
  
  40.中止执行裁定书正本、终结执行裁定书正本、不予执行裁定书正本或者执行和解协议书(或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笔录)中止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条件,附上相应的书面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终结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不同情形附上相应的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表示撤销的笔录;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撤销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死亡证明书、无遗产可供执行和无义务承担人的证明材料;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权利人的死亡证明;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裁定书。执行和解结案的,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书(或笔录)后面附上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41.传票及传票存根
  
  42.送达回证
  
  43.备考表
  
  44.证物袋
  
  45.卷底
  
  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阅卷笔录
  
  4.与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联系、研究、交换意见的笔录
  
  5.与有关协助执行人联系工作笔录
  
  6.执行预备会议笔录
  
  7.执行方案
  
  8.强制执行裁定书原本
  
  9.罚款、拘留、搜查的请示、报告和院长批示
  
  10.合议庭评议笔录
  
  11.向庭长请示、汇报笔录
  
  12.向院长请示、汇报笔录
  
  13.给有关上级机关的报告
  
  14.内部请示及批复
  
  15.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提纲
  
  16.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笔录
  
  17.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18.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原本
  
  19.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20.中止执行裁定书原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原本、不予执行裁定书原本或其他裁定书原本
  
  21.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执行依据,应写明执行据的案号和执行内容;二是执行过程,应简要地说明执行的全过程,包括执行程序的启动、主要的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的采取及其效果等;三是执行结果,应写明执行结案的方式和时间、已经执行的案款或其他执行状态。
  
  22.呈请批示表
  
  23.执行案件流程(进度)表
  
  24.备考表
  
  25.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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