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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 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 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 (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 (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防治工程资金分为勘查资金、施工图设计资金和治理工程资金。 第十条 防治工程勘查资金由勘查费和管理费组成。 第十一条 勘查费是指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勘查工程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组成。 勘查工程费是指勘查单位按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并编制勘查成果报告所需的工作经费。勘查工程费按勘查项目结算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勘查工程费结算小于50万元的部分,以8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5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以7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大于100万元(含)的部分,以6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书主要参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进行编制。 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所需的工作经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的50%执行,最少不低于4.5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第十二条 勘查管理费按1.5万元/个项目计算,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至各相关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勘查监理及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等各项勘查项目管理监督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