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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00]137号
【颁布时间】 2000-04-17
【实施时间】 2000-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7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100%投资管理并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04号)的规定,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在我省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仍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1998)127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季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和其他资料,实行年度签章制度,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级电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的反馈,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0]2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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