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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四次全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最高法院贯彻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及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央确定的反腐败三项任务一起抓的工作格局,紧密结合法院实际,以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维护司法公正为主线,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已有成果,探索改革新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到位,追究责任落实 1.责任主体到位,重点抓好“一把手”工作到位。各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亲自”:一是亲自组织分解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部门、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二是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是亲自解决1至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四是亲自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五是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2.落实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以下情况,凡确属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是本单位、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三是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四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抓好责任追究,对于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的,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牵头部门工作职责》,做到牵头部门的工作到位。各牵头部门要从自己的管辖范围、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工作时限“四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及时搞好有关情况的综合与反馈,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要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法院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做到任务明确,责权清晰,便于操作,便于检查,便于考核。 (四)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通过院长与主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与中层正职、中层正职与副职签订责任书,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五)坚持领导检讨责任制。凡基层和中级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基层和中级法院院长要到高级法院检讨责任。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给予有关法院院长、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二、加强和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今年,要继续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以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⒈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组织处理。⒉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