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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0]92号
【颁布时间】 2000-02-28
【实施时间】 200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8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问题的通知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规定试行一年,拓宽了邮政服务功能,解决了部分个人及单位的实际困难,社会反映很好,同意继续按以下原则和规定执行:
  
  一、办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业务的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通邮及合理开展其它邮政延伸服务的前提下进行;
  
  2、必须由用户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办理;
  
  3、严格区别于邮政专用信箱业务的办理,不得替代、混淆。
  
  二、收费规定
  
  邮政公众自取信箱业务是邮政行业发展的新业务,各支局开展此项业务的情况有所差异,为了便于整个行业的规范管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问题由你局根据业务开展规模、信箱设置成本等情况具体核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京价(收)字(1998)第3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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