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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由高级法院从市保安公司统一聘任。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两年,可续聘一次(两年),不得二次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一; (2)市高院汇总审查后,向保安公司提出当年需聘用法警的数量,由保安公司根据条件从当年军队复员的优秀战士中选拔候选人,按实际需要人数的1.5倍选报给法院; (3)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4)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由保安公司与高级法院共同组织岗前培训; (5)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保安公司签定用人合同,保安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定劳务合同。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退回保安公司,并调换人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聘任期间不按规定在法院会见亲属、客人或私自留住过夜的; (8)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9)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关于考核与奖惩的基本要求 1、聘用制司法警察由各法院法警队负责考核。考核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由法院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考核情况及平时的学习、训练、完成任务情况,书面反馈给保安公司。 2、法院要协助保安公司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者,适时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者,及时查处。 (五)关于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法院管理的基本内容: (1)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2)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班组长除外); (3)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4)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不授警衔,一律佩带学员标志; (5)为聘任制法警食宿提供方便。 2、保安公司管理的基本内容 (1)配合法院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及时兑现奖惩; (2)对聘用期满或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3)协助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进行日常管理; (4)非工作时间由保安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管理并对其行为负责。承担聘任制司法警察意外伤害、非职务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和其他有关保险责任; (5)法院将用人经费依合同按月付给保安公司后,由保安公司确定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聘用人员的各项保险费也由保安公司按国家规定交纳。法院不直接与聘任人员发生工资关系。 实行部分法警聘用制的改革,是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尝试,希望试点法院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力争达到预期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