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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0-02-20
【实施时间】 200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9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答复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为了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申诉难”的问题。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法院接访申诉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申诉的原则。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登记后,三日内转立案庭(告申庭)进行审查,不得拒之门外,不得丢失或漏转当事人的申诉材料。
  
  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卷审查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五日内予以复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复查立案通知书》;认为申诉无理或申诉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不符合申诉复查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五日内向当事人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便上一级法院依照逐级申诉的程序审查受理。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同时,办案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三、对未经原审法院复查,当事人直接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申诉案件。省高院经审查其申诉理由,认为有必要立案复查的,直接向原审法院发交办函,原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并按要求限期报告复查结果;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确认申诉无理的,则向原审法院发《立案转办函》,由原审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查认为申诉明显无理的,由高院做息诉服判工作,不再转办,但不影响原审法院对其申诉的受理。
  
  四、对在接访、审查申诉案件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因不负责任草率决定不予受理或草率驳回申诉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复查后,确认原审判决错误的,应同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的意见。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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