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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公厅[1999]30号
【颁布时间】 1999-01-22
【实施时间】 1999-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0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保障《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处于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送侦查机关审批。侦查机关审核后,不批准会见的,应制作《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会见的,开具《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分别送申请人和看守所。
  
  对处于侦查阶段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仍应向正在承办案件的机关书面提出,承办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48小时内开具《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但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对已与犯罪嫌疑人办好委托手续的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持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到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开具《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分别送辩护律师和看守所,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持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介绍信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后,不许可会见的,应制作《不许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申请人;许可会见的,开具《许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分别送申请人和看守所。
  
  四、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进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人员参加。其他随行人员不得参加会见。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人员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提交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介绍信。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并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会见通知书核对,对手续不全或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安排会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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