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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利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准用第八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准用第八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利权人为自然人、学校或中小企业者,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减免专利年费时,应以书面为之。 第 3 条 前条所称学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学校。 前条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所定之事业;其为外国企业者,应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标准。 专利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专利权人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 4 条 依本办法减免之专利年费每件每年金额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减免新台币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减免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第 5 条 专利权人申请减免专利年费,得一次申请减免三年或六年,或于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为之。 符合本办法规定得申请减免专利年费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倍补缴专利年费时,应缴纳之金额为依减免后之年费金额加倍缴纳。 第 6 条 专利权人于预缴专利年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得申请减免专利年费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专利年费申请减免。 专利权人已预缴专利年费,经专利专责机关准予减免专利年费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得申请减免专利年费者,应自次年起补缴其差额。 第 7 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预缴专利年费,于本办法施行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得申请减免专利年费者,得就尚未到期之专利年费申请减免。 第 8 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