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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4-23
【实施时间】 200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人为本,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吸纳和稳定技能人才队伍,鼓励农民工中的杰出人员、劳动模范及其他突出贡献者,带动和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素质,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贡献。
  
  二、落户政策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昆明市城镇务工或从事非农业工作,对社会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农村劳动力。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农民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在务工所在城镇落户:
  
  (一)被国务院、云南省、昆明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表彰的;
  
  (二)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云南省杰出农民工”、“云南省优秀农民工”;
  
  (三)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
  
  (四)被昆明市总工会评出的“十大杰出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评选条件,进行评选表彰。
  
  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个人房屋产权所在地、用人单位的集体户或政府指定的集体户。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受理审批。
  
  (二)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三)申报材料
  
  1.荣誉证书;
  
  2.表彰决定;
  
  3.个人书面申请;
  
  4.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四、时间范围
  
  从2009年起执行。凡达到落户条件的,自获表彰年度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昆明市城镇落户。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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