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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1999]综014号
【颁布时间】 1999-02-07
【实施时间】 1999-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1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立案、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

[接上页]

  区政府各部门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区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九、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备案;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作出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备案。
  
  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其中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还应送海沧台商投资区人事部门备案。
  
  十、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其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建议其所在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罢免、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免职,再由上级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政府下达处分决定。
  
  十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除职务,再由上级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政府下达处分决定。
  
  十二、不属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其行政处分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具体实行办法由市监察局另行规定。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2日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县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立案、处理审批程序的报告》(厦府[1990]综22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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