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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著作权相关案件规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申请音乐著作强制授权:每首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制版权登记:每件申请费新台币三千六百元、登记费新台币一百元及公告费新台币一百元。 三、申请制版权让与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四、申请制版权信讬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五、申请查阅制版权登记:申请查阅制版物样本或证明文件,每案新台币一百元。申请影印证明文件,每案新台币一百元。 六、申请制版权登记簿誊本,每案新台币五十元,申请人查询资料,须提供检索服务者,每张另收新台币二十元。但准予登记随通知发给申请人誊本者,不另收费用。 七、申请调解: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