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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0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著作权相关案件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著作权相关案件规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申请音乐著作强制授权:每首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制版权登记:每件申请费新台币三千六百元、登记费新台币一百元及公告费新台币一百元。
  
  三、申请制版权让与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四、申请制版权信讬登记:每件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五、申请查阅制版权登记:申请查阅制版物样本或证明文件,每案新台币一百元。申请影印证明文件,每案新台币一百元。
  
  六、申请制版权登记簿誊本,每案新台币五十元,申请人查询资料,须提供检索服务者,每张另收新台币二十元。但准予登记随通知发给申请人誊本者,不另收费用。
  
  七、申请调解: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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