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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1999]检字445号
【颁布时间】 1999-11-29
【实施时间】 1999-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1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开展全国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

各地、市物委(局),电信局,省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福建分公司,省国信寻呼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9)19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检(1999)1976号)文件对这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检查处理依据、检查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检查工作的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市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二、我省的检查工作由省物委会同省邮电管理局统一部署。由于我省邮电部门管理体制改革后,业务实行市管县,县区局为地市局的报帐单位,因此,为避免重复检查,此次对全省中国电信、联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国信寻呼系统的检查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采取直接检查或与地、市物价部门联合检查的方法进行。公用电话代办点(含宾馆)的电信资费执行情况,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实施检查。
  
  三、检查时间为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2月5日。分为三个实施阶段:1999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有关企业应在12月13日前将自查表分别报送各自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再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邮电管理局和省物委(福州华林路100号省物检所公用事业收费检查科);1999年12月13日至2000年1月25日为检查实施阶段,检查中遇到政策界限不清、文件依据不足、对政策理解不一等问题,要及时向省物委和省邮电管理局反映;2000年1月26日至2月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市物价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各地市物委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电信资费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00年2月5日前按隶属关系向省物委(福州华林路100号省物检所公用事业收费检查科)和省邮电管理局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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