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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若同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举报的走私、违章烟草专卖品案件,其奖励事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对查处走私、违章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助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走私、违章烟草制品案件,按罚没款的10%奖励给协助单位;按罚没款的5%奖励给烟草办案单位和有功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罚没款的30%奖励,若同时有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查处的,主要执法部门按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其余50%由其他执法部门协商分配(以上奖励金含举报费)。 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案件,按罚没款的5%由本单位对办案部门和有功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查获的举报案件,举报人要求查获后立即兑现奖金的,由办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预付应付奖励金的50%,案件审结后,再兑现其余50%的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案件审结后方可兑现举报费、奖励金。兑现奖励金应持完整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应具备以下内容: 1、立案报告(有举报的案件,要有举报记录表) 2、扣押物品清单或罚没收据 3、询问笔录 4、现场记录或勘验记录及照片 5、检测报告 6、案件处理呈报批示表 7、行政处罚决定书 8、监销记录表和照片(假冒卷烟案件) 9、送劳动教养的案件要有劳动教养决定书 10、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案件要有起诉书和判决书 第二十七条 海南卷烟厂有奖励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填写奖励呈报表,经领导审批后,按二十六条的规定到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外省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按其规定与其向所属省、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外省烟草企业无奖励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填写奖励呈报表,经领导审批后,按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举报费、奖励费在结案后十天内兑现完毕,若有奖励金的企业未能及时兑现,经领导审批后,可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预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琼烟专[1998]189号文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