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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检[1999]923号
【颁布时间】 1999-11-25
【实施时间】 199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1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邮电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四)做好检查的配合工作。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上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电信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此项检查工作,要求所属企业和单位如实、全面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保证检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凡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不上报自查报告的;凡在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情况,不予配合,刁难拖延的;凡采取欺骗手段,涂改帐目,逃避检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领导责任。
  
  (五)做好整章建制和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电信资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促进电信企业堵塞漏洞,汲取教训,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检查的总结工作,既要总结这次检查取得的成效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又要总结执行资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问题发生存在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为今后开展专项检查提供经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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