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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环保局
【颁布时间】 2009-04-21
【实施时间】 2009-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
  
  2009年3月23日至4月3日,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矿山生态监察专项行动,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对全市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矿山生态监察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山生态监察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开发作为一个支柱产业,为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规划不合理,生产经营粗放,随意、无节制开采,生态恢复滞后和矿山监管不到位,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还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隐患。近年来,随着我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和生态市建设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力度正在加强。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全市正在开采的矿山共有222家,未达到防护距离的矿山有31 家,约占总数的1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23家,约占总数的10%;未落实“三同时”的矿山84家,约占总数的38%,边开采边复绿3家。全市已关闭的矿山有206家,其中121家已完成复绿工程,约占总数的59%,10家正在复绿中,约占总数的5%,其他矿山尚未开始治理。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各部门对矿山资源的开采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监察工作也有所加强,但仍存着在不少问题。
  
  (一)部分矿山未达到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14%的矿山未达到卫生防护距离,有的矿山甚至离农村住宅只有50米左右,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影响非常大。
  
  (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率低。由于矿山开采业主环保意识较弱,重安全轻环保,矿山开采产生的粉尘污染与噪声污染较难治理等原因,环评要求过于简单或操作性差。
  
  (三)矿山复绿率低。由于管理上难度较大,目前政府部门只要求矿山经营者在矿山关闭后的规定时间内将矿山复绿与治理工程完成,这使正在开采的矿山复绿率低。另外,2002年1月1日起,根据浙政发[2001]81号文件的规定,才有了审批采矿许证时收到备用金,监管矿山经营者进行矿山复绿与治理这样有效的措施。在这之前关闭的矿山绝大多数未进行复绿与治理工程,造成了已关闭后的矿山复绿执行率低。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环境管理,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保执法力度,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请各地环保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提高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预防为主,对矿山建设项目把好审批关,合理选址,提搞环评的执行性;控制源头污染,提高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率,加强“三同时”验收和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做好信访案件的查处,及时化解矛盾;
  
  (三)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配合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推进矿山复绿与治理工程,做好矿山生态监察工作。
  
  联系人:周英君 联系电话:87130020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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