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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1999]192号
【颁布时间】 1999-11-19
【实施时间】 199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2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积压比较严重,尤其是跨地(市)案件,调解处理进度缓慢。到1999年9月底,全区共积压跨地(市)“三大纠纷”案件325起,涉及纠纷面积36.96万亩。严重影响了各地(市)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跨地(市)“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落实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把全区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调处任务分配到地、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精神,全区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力争3年处理完,每年完成总任务的30%以上。由于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比较复杂,要完成任务有一定难度。因此,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调处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依法治桂和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且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为各周边地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市县各级政府,做好下属企业的工作。
  
  二、调处跨地(市)“三大纠纷”,由牵头地(市)负责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取证,并反复进行协商。经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及时将证据材料和协商处理意见共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双方要积极联系,主动协商,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共同完成案件的调处工作。
  
  三、自治区调处办公室要直接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纠纷面积较大和自治区领导已经批办的跨地、市积案抓紧进行调处,并协调、督办一批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抓好国有农林场纠纷案件的调处。国有农林场土地、山林纠纷是我区调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全区共有跨地(市)农林场“三大纠纷”积案46起,面积12.5万多亩。这类纠纷涉及面广,面积大,纠纷时间长,不少纠纷还引发了械斗,严重影响了场群关系,干扰了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处理跨地(市)纠纷案件要以农林场纠纷为重点,积极做好农林场的清边工作,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凡在1999年10月以后发生的跨地(市)“三大纠纷”案件,各地要严格按照桂政发〔1999〕7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调处,并于案发1年内处理完毕,不得再拖延,避免造成新的跨地(市)积案。
  
  六、各地(市)要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分配的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调处任务,作出具体的调处计划,集中人力物力,组织力量对各自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区别轻重缓急,划分阶段任务,逐个调解处理,并将各个年度的调处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市)执行桂政发〔1999〕77号文件和完成跨地(市)纠纷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调处工作做得好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对落实文件精神不力,敷衍了事,拖而不办,导致“三大纠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市、县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批评或政纪处分。
  
  附:全区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调处任务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全区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调处任务分配表
  
  
┌──┬──────────────────────────┬────┐
  
  │序号│ 案件名称 │牵头单位│
  
  ├──┼──────────────────────────┼────┤
  
  │1 │自治区领导批办的全区性重大案件│自治区│
  
  ├──┼──────────────────────────┼────┤
  
  │2 │突发性的全区重大案件│自治区│
  
  ├──┼──────────────────────────┼────┤
  
  │3 │各地市协商后不能解决,双方上报自治区的案件│自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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