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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州、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㈠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医疗需求。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政府补助由中央、自治区、州本级(州直单位参保对象,下同)、县(市)财政分级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 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州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㈠ 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⒈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各30元,补助精河县20元;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地方财政各补助10元,精河县地方财政补助20元。 ⒉ 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各30元,补助精河县20元;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地方财政各补助40元,精河县地方财政补助50元。 ㈡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⒈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各30元,补助精河县20元;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地方财政各补助10元,精河县地方财政补助20元。 ⒉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各30元,补助精河县20元;州本级、博乐市、温泉县地方财政各补助15元,精河县地方财政补助25元。 第三章 参保程序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 ㈠ 成年人及不在校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残疾人证和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