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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以生产、生活安全常识和事故灾害应对为主要内容的手册、光碟等宣传资料,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村)和群众发放,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11·9”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阶层、团体、单位参与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教育活动,着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活动,指导、督促所辖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宣传基础。 (三)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效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极和发生事故的单位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我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各区(县)、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附件: 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印制以生产安全、生活安全和事故防范、事故灾害应对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5万份、光碟1000张,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调研和咨询活动,向企业、学校、社区(村)和群众发放,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每月的安全宣传主题,选择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型商场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和公交车车视TV、出租车LED屏(电子屏幕)等社会宣传资源,定期播发安全小常识、安全警示语和安全知识短片。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协办单位:市交通局、市市政市容局、市房产局。 (三)指导、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宣传。 责任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开展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燃气安全、农机安全、用电安全、燃煤安全等生产、生活安全的日常性宣传。 责任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六进”活动。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五进”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安监局。 (九)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安监局。 (十)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我市的安全生产动态,并在现有安全生产类栏目的基础上,利用广播、电视每天播放公共安全知识短片、安全提示语,在乌鲁木齐晚报设置安全生产宣传窗口,每期在固定版面,开展安全宣传。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二、阶段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4-5月,开展新修订的《消防法》的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7-9月,开展旅游安全宣传。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 (四)9-10月,开展“十一”黄金周期间道路运输安全宣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11月,开展“11·9”宣传日活动。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六)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协调新疆移动公司乌鲁木齐营销中心、中国联通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市电信分公司,利用手机短信播发安全常识和安全提示语。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