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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税政[1999]230号
【颁布时间】 1999-12-13
【实施时间】 1999-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2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得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凡其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的,可在购置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邮政企业填报《企业递延性支出税前扣除审批表》并附相关的购买发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扣除期限不得低于2年。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经营性房屋维修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对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维修费,应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局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税前扣除的期限不得低于2年。具体的申请程序要求和审核审批权限,按照青岛市国税局下发的《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青国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按照青国税政[1999]147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核和审批等事项。
  
  四、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青岛市邮政局做为汇总纳税成员,由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负责就地监管工作。其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申请等税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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