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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04-21
【实施时间】 2009-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2009年4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以GPS技术为支撑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利用GPS技术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通过对记录数据的采集、分析,可有效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认真做好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已经成立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成人员从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的范围为全市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由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分步分期进行。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排查,未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排出计划分步分期安装,200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对省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的安装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县际客运班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装工作,之后逐步扩大至县内短途客运车辆及出租车。
  
  各级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结合《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运营商和设备,实施统一平台、统一监控,并对现有监控平台和设备做好妥善过渡和整合工作。要加强对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切实发挥GPS技术在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行车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增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安装以GPS技术为支撑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牌证,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予以把关。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采集数据,加大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教育力度,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公安部门要对违法、肇事车辆及时采集数据,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并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徐州分站以及各地工作站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行数据的采集,实行联网管理,及时掌握车辆行驶位置和行驶状态等信息,为实施动态监管、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支持。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全面、及时掌握所属车辆的运行状况,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辆车、每一个从业人员。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线路、车辆,要强化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汽车客运站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品查堵、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营运客车出站检查、站内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措施,加强与道路运输企业的信息互通,对发班不正常或长期不进站发班的班车,要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相关客运企业并定期反馈当地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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