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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输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企业资质等,对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实行交通安全等级化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交通部门在办理长途道路客运许可和营运证年度审验时,应当明确通行路线,对跨省市通行的客运班车,应按照合理、便捷的原则,就近上高速公路。交通、公安部门要对客运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查处的违法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实现信息共享,排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最佳和最差安全记录,报省交通、公安部门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的信誉考核制度,道路运输企业的信誉记录、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运力增加、经营范围扩大、客运线路招标以及年检年审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强化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制度,对聘用的驾驶从业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体检,患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没有固定住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非本地籍驾驶从业人员,中止其营运班线的承包合同。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根据违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建立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事故或被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从业人员,要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措施,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同类运输从业工作。 四、严把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关 交通部门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买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新增营运客车安装发动机自燃自动灭火装置,逐步淘汰老旧车辆。加强对车辆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关,从事省、市际干线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类型等级要达到中级以上,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营运。 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令恢复原状。要加强营运客车的注册和过户管理,客运企业下线的客车,不得转卖过户给个人,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要及时收缴营运许可证件。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省市际治安卡口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在春运、国庆等节日交通高峰时期,合理布设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共同派驻检查人员,以定点检查为主,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检查登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平峰时期以流动检查为主,加大对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非法上下客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客运站周边地区和客流集中地区的巡逻检查,发现“黑车”、“黑站”要及时予以取缔,并由公安部门设置禁停标志。 六、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发生同等责任以上重特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12个月内不得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