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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再审开庭程序 19.刑事再审开庭程序,除分别参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本规定执行。 20.宣布开庭: (1)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审判长应问明原审被告人何时何案被判决、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况; (2)审判长宣布本案历次处理经过、宣读再审决定书,或者宣布本案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 21.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后,首先由合议庭成员宣读原审裁判文书(可着重宣读原审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和支持抗诉意见书; (3)当事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当事人陈述申诉理由;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审判长宣布申诉理由,也可以由经过委托出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自行陈述;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和支持抗诉意见书后,当事人可以针对抗诉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诉理由或审判长宣布申诉理由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申诉理由进行陈述; (5)审判长就再审诉讼各方对原审的争议进行归纳,宣布对原审无异议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不再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6)按照争议的各项问题,合议庭组织当事人、检察员依次进行举证、质证。 2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抗诉机关提出了新的证据,由检察员代表抗诉机关举证。 2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对原审证据进行申辩,也可以举出反证。 24.再审中提出的新证据,在当庭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25.检察员、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已在原审期间移交人民法院的,可以出示、宣读证据复印件,并说明在原审卷宗中的位置。检察员、当事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原审证据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申请人宣读,当事人的申请由为其辩护或代理的律师宣读,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宣读。 26.检察员、当事人举证后,可以互相质证。 27.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出示原审证据或再审期间的新证据,组织当事人,检察员进行质证。 28.合议庭应根据举证、质证情况,适时当庭进行认证;必要时,也可以休庭合议后进行认证。 当庭合议后难以认证的,可以再次开庭认证,或者在再审裁判文书中作认证说明。 29.法庭辩论的发言顺序,按下列原则确定: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检察员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2)原审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然后由检察员发言,被害人发言,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3)被害人提出申诉的,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检察员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4)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再审的,由提出申诉的原审当事人发言,再由原审对方当事人发言,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5)既有抗诉又有申诉的,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申诉的当事人发言,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30.法庭辩论应当突出重点,合议庭应当引导当事人、检察员围绕对原审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3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 32.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再审争议主要事实、证据的确认; (2)裁判的主文、理由及适用法律; (3)是否当庭宣判。 再审合议庭的裁判权,根据再审的不同审级,分别参照一、二审合议庭裁判权行使。再审结果涉及改变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应当报经原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3.宣告刑事再审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应尽可能当庭进行。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其他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日宣判。 34.合议庭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应当作庭审小结,并宣布择日宣判及原因。 35.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宣判时如果原审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取保候审的,应当予以撤销。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的,宣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赔偿的权利。 再审判决书应在送达原审被告人的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送达原审被告人原服刑监狱、原所在单位、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原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原公诉机关、原抗诉机关和有关被害人。 3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单独对原审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提起再审。 再审结果维持原裁判的,文书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可对原裁判总体维持,不必另行指明维持原裁判的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只是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的,再审改判文书名称改为“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只对刑事部分作出改判,民事部分不再涉及;只是对民事部分再审的,再审改判文书名称仍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只对民事部分作出改判,刑事部分不再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