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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所[1999]536号
【颁布时间】 1999-12-02
【实施时间】 1999-12-02
【法规编号】 403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通报。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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