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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9]388号
【颁布时间】 1999-10-29
【实施时间】 1999-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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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如何确认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无效请求人,只要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后于合理期限内申请参加专利行政诉讼的,均应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12、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有关的专门问题是否可以鉴定?
  
  在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涉及的技术问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决定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对于涉及的其他有关专门问题,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13、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审理指南》?
  
  《审查指南》是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用以指导专利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指南》可以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但不能与其相抵触,也不得超出其范围。
  
  14、无效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否分案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后,无效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作为同一件案件审理,不应分案审理。
  
  15、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的案由应如何确定?
  
  依现行法律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上述三类专利纠纷案件,均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其案由应分别确定为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专利撤销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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