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9-09-24
【实施时间】 1998-08-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03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修改)

[接上页]

  第五十条 盗窃、破坏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同一个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界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