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结合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第十九条规定,对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起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6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2万元;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四种特殊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每人每年2.6万元。 二、参保人员住院起付金,从首诊医院转入转诊医院的按一次住院计算,起付金只需按医院级别补足差额部分。年内多次住院的,每住院一次都须承担相应级别医院的起付金。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这一惠及全州广大城镇居民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