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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04-20
【实施时间】 2009-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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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奖励、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后,将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资金汇总报市财政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营运补助直接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县(市)区财政局按同样的方式进行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支持与引导,将其作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课题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民政局要建立公共财政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安排;营运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市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60%,各县(市)区承担40%的方式进行补助。同时,要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把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民政局
  
  (三)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落实和检查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星级评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考评,并严格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公室
  
  (四)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搞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在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中要预留养老服务业用地,在规划布点上,产业性、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集中在主城和十四县(市)区县城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少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地加强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培训业务和课程。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七)各级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养老观念、养老政策和昆明四季如春,最具幸福感、最适合养老城市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八)各级卫生、税务、工商、环保、公安、消防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做好相关服务、管理、监督等工作,形成合力,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五、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支持与服务、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成立由老龄、民政、财政、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认真做好入住老年人服务满意率的调查和星级评定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在实施行业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和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各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及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床位数和本市户籍入住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的情况,严格审核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签订的入住协议和缴费凭据。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全部优惠待遇,追回补助或减免的全部费用,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2.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后,改变使用性质的;
  
  3.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项目进行经营牟利的;
  
  4.将补助资金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环境、入住老年人生活以外的其他支出的;
  
  5.有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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