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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国税发[1999]245号
【颁布时间】 1999-10-14
【实施时间】 1999-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盐业公司购买食盐付款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开始,全国盐业系统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的“五统一”,我省各级盐业公司也以省盐业公司为单位实行了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结算、统一缴纳管理费。由于各地盐业公司收到的是外省盐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却汇缴到省盐业公司,由省盐业公司与产盐省盐业公司统一结算货款。因此,出现了付款方向与销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我们见意,因盐业系统采取的这种结算办法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各地盐业公司按计划从定点盐场购进的食盐,只要将货款付给省盐业公司,应视为已支付货款。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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