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04-19
【实施时间】 2009-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开展保险服务“三农”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三农”发展的新要求,发挥保险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通过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民意外、健康、养老、教育等保险保障,更好地服务“三农”,推进我市农村和广大农村人民群众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农村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灾有补偿,促进农村的稳定和谐。结合各在昆保险公司的活动意愿,市政府积极支持各在昆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三农”的活动,针对被征地人员养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干部补充养老、外出(来)务工人员医疗及意外伤害等多种“三农”保险进行普及、推广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商业运作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政府引导、部门配合、广泛宣传、积极推动的原则,开展保险服务“三农”的活动。以保险公司为活动开展主体,由保险公司提出开展保险服务“三农”活动的建议方案,当地政府因地制宜确定活动方案,在活动开展中注重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和专业优势,特别是对参加活动积极性高、实力强的保险公司要给予积极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引导、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开展活动,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稳步推进、循序渐进。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辖区的经济发展、人口分布、农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定保险公司,对适合本辖区的“三农”保险进行普及、推广和发展。可在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或者行政村先行试点,逐步普及。
  
  (三)投保自愿。加强宣传、注重引导,活动的开展须合法合规,投保须尊重个人意愿。
  
  (四)切实保障投保人权益。引导、督促保险公司针对“三农”保险特点,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易懂、理赔简便的险种,在理赔期限、手续等后续服务方面有切实保障措施。
  
  二、活动内容及开展方式
  
  (一)活动内容
  
  1.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易懂、理赔简便等适合农村地区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开展粮食、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禽类、生猪养殖等我市特色农、林产业保险,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小额农贷保险等,为农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2.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合政府政策性保险,探索商业补充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开展外出(来)务工人员医疗、养老和意外伤害等保险,以及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农民房屋保险、学生、幼儿保险、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等多形式的农村医疗、养老、教育等保险业务,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二)活动方式
  
  在活动原则的指导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创新,采取“保险先进乡(镇)”、“保险先进村”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活动。具体以各在昆保险公司为主体,由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内经济情况、人口分布等特点,结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特色、网点分布、开展活动的意愿及活动方案等,自行确定具体活动方案和开展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联系,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工作;定期上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工作,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
  
  各地须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开展此项活动的具体方案报市金融办(筹)备案,并定期上报活动开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相关惠农政策,宣传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多形式宣传惠农保险的投保方式、理赔情况等,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商业保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三)及时总结经验。活动过程中要严禁实施强制行为或欺诈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弄虚作假,注重工作实效。通过定期分析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活动开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