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1999]170号
【颁布时间】 1999-09-02
【实施时间】 1999-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 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经市、地国税局批准,单台(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在当年税前据实扣除;超过10万元的,税前扣除期限应不少于2年。
  
  二、邮政企业本身及其营业网点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经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在当年损益中据实列支;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2年内据实列支;50 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可在5年内据实列支。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扣除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由各级邮政企业自行作纳税调整。
  
  四、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经主管国税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国税部门的批准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 号文件规定执行。邮政企业的其他财产损失的审核审批权限亦按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省邮政局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六、我省邮政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提取及“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省国税局签章的省邮政局向下属邮政企业分配的工挂方案执行。
  
  七、各市、地、县邮政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按季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有关财务报表、资料等,并接受所在地国税部门的监管。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赋予的权限,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