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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2009]89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乡镇(街道)安监办普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打非”情况进行逐项排查,排查面要达到100%。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出清单,报送区县政府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
  
  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复查。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整改、严管重罚,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逐个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区县复查面要达到50%以上。
  
  市属及中央在渝集团公司重点查。要实行领导干部挂帅、组织专家检查组,对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安全重大隐患、近年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要督促整改、严肃处理。凡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安全评估的方式,并督促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一包到底。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
  
  市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及中央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市属及中央在渝集团公司将“专项行动方案”于2009年4月28日前报市安监局(联系人:汪维全,联系电话:67511993,传真:67511956,电子邮箱:aj_2c@163.com)。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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