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9]311号
【颁布时间】 1999-08-30
【实施时间】 1999-08-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04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合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印制的标准
  
  16.字体:法院名称应用2号标宋体字,裁判文书名称应用1号标宋体字,案号和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17.印刷:一般应用16开(260mm×185mm)70克书写纸,有条件的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纸。
  
  18.版式:每页25-26行字,每行25-27个字;开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
  
  19.装订:印页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粘贴方法,不得使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五、本规定的适用
  
  20.本规定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和支付令。
  
  21.本规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8年10月5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法律文书中如何使用计量单位和数字的规定》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