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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合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印制的标准 16.字体:法院名称应用2号标宋体字,裁判文书名称应用1号标宋体字,案号和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17.印刷:一般应用16开(260mm×185mm)70克书写纸,有条件的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纸。 18.版式:每页25-26行字,每行25-27个字;开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 19.装订:印页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粘贴方法,不得使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五、本规定的适用 20.本规定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和支付令。 21.本规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8年10月5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法律文书中如何使用计量单位和数字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