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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发改法规[2009]441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是我委聘请的为我委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两年,自颁发聘书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两届,每届更新不少于二分之一。具体聘用工作由我委政策法规处办理,为聘用人员颁发聘书并加盖我委公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法律顾问因故主动请求辞职;
  
  (二)法律顾问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
  
  (三)法律顾问累计三次未能履行职责;
  
  (四)聘用期已满;
  
  (五)有事实表明法律顾问存在不能持续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为我委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为我委日常工作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二)对我委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对我委草拟的立法草案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参加重要立法的起草调研活动;
  
  (四)协助草拟、审核以省发改委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对我委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对我委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我委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七)受我委领导委托代理我委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八)省发改委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通过下列方式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一)应邀参加省发改委的专题会议,就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应提出书面咨询或者论证意见,由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供委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就与我委工作职责相关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事务向我委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省发改委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政策法规处通知法律顾问参加;
  
  (五)对某些重要的立法草案提出意见或直接参与调研、起草工作;
  
  (六)接受委托代理我委的个案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协助草拟、审核以省发改委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书;
  
  (七)为我委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讲授法律知识;
  
  (八)按我委的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意见,认真负责,不敷衍,不拖拉,不推诿;
  
  (二)保守国家机密,不泄漏政府决策意见和相关信息;
  
  (三)不得以省发改委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由我委每年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贴。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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