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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局[1999]66号
【颁布时间】 1999-07-15
【实施时间】 199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电信长途电话附加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电信局、财政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电信长途电话附加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分别按“国内长话附加费”和“农村电话长话附加费”这两个名称收取。
  
  二、国内长话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0.10元/分。
  
  三、农村电话长话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从本地电话网内呼叫国内长途电话时为0.10元/分钟;呼叫港澳台电话时为0.30元/分。
  
  四、国内长话附加费列作中央财政收入,农村电话长话附加费列省级地方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电信的通信建设。
  
  五、此次调整不增加用户负担,仅是改变收取附加费名称。以前规定若与此文件有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六、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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