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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其子女就学困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乌鲁木齐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孤儿。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对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二)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对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在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一次性救助4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享受专业奖学金或其它助学金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办法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申请享受本市教育救助待遇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验); 3.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教育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申请人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核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负责对区(县)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发放。市民政局、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及时将教育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救助。 五、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一)实施我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5〕116号)规定在本级筹集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