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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抗震防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地震灾害,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5年完成全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目标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坚定不移地改善社会民生,坚定不移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确保各族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教育、卫生、民政、文体、建设等多个行业,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加强排查鉴定、加固设计、造价测算、实施改造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将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强化管理和监督,顺利完成我市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抗震防灾水平。
  
  三、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全市抗震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利用2009年至2011年3年时间,完成市属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学校、医院、幼儿园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利用2012年至2013年2年时间,完成市属儿童和老年福利院、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生命线工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同时,结合公共建筑加固改造实施情况,完成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任务。
  
  四、组织保障
  
  (一)根据《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政办〔2008〕210号),由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防灾办)负责全市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抗震加固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培训,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开展。
  
  (二)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总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凡属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级产权单位,由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具体组织实施其项目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各类民营机构,由审批其职业资格的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督其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对不满足建(构)筑物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停止其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属单位的抗震加固项目,属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属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均要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抗震加固工作。
  
  (四)市抗震防灾办要对全市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核,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抗震加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和落实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实施,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五、项目安排与计划
  
  (一)按照自治区优先解决学校、医院抗震防灾问题的原则,应重点安排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医院等房屋和设施的加固改造项目。
  
  (二)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要求,我市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与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
  
  (三)抗震加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见附件。
  
  六、市属单位抗震加固资金来源及投资估算
  
  抗震加固改造经费来源由地方人民政府债券、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组成。
  
  七、技术要求
  
  (一)经抗震鉴定需进行加固和更新的重要建(构)筑物,地震烈度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2001)执行;2003年以前(不含2003年)的建(构)筑实施抗震加固,需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2003年以后的抗震加固工程一律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并按照自治区《关于下发专家组关于教育、卫生等重点抗震设防类别(乙类)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意见的通知》(新抗震办字〔2009〕0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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