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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要充分考虑学校、医院的工作特点,避免因抗震加固改造导致学校、医院全面停课、停诊。加固设计方案尽量考虑从室外进行或采用优化抗震加固设计方案,抗震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满足抗震要求和工期合理、造价经济、方便施工和使用的基础上,鼓励采用抗震加固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不应改变建(构)筑使用功能、不得增加建(构)筑规模。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降低、简化施工内容,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区(县)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组织抗震加固改造技术培训,统一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按期完工。
  
  八、管理要求及措施
  
  (一)工程项目的产权(业主)单位,行业和主管部门是抗震防灾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监管,通过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确定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抗震防灾办要对抗震加固改造项目实行专项审查,严格按照抗震鉴定结论决定其是否进行加固或更新,能加固的一律进行加固,严格控制拆除的比例,并对抗震加固和拆除更新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审查,抗震加固工程以外的工程量不得计入抗震加固工程投资中。
  
  (三)各区(县)、各行业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检查、协调、落实工程各阶段实施进度,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企业要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强化检验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过程及工序的质量安全;要强化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安全条件评估,凡达不到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组织监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要采取旁站式监理,严把质量关。
  
  (五)把好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组织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城乡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实行全面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行为及案件要严肃查处,确保质量安全。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归档规范》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按照新建工程的要求,加强抗震防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技术资料的生成、收集及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
  
  (七)加强抗震防灾工程实施的信息管理,要建立抗震防灾工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抗震防灾办公室要编制进度报告,按月向市抗震防灾办公室报送工程实施情况,并按照自治区抗震防灾工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工程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为工程建设提供支持。
  
  (八)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工作要坚持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九)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责任好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乌鲁木齐市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分年度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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