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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265号)以及《关于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劳外函[1994]404号)精神,依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深圳市劳动局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审批和签发。 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注1此条原文为: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 三、外国人在深圳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居留证)和职业签证;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否则被视为非法就业。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办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注2此项原文为:(一)由我国政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并持由文化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注3此项原文为:(三)经国家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四)具有投资者身份,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外国人; (五)具有法人代表资格且为投资者身份的台港澳人员。 五、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外国人需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需持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通行证、回乡证等)。 七、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就业申报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4此项原文为:(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聘用原因报告; (三)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企业和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 (四)相关岗位的技能证书或受教育情况证明; (五)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 (六)健康状况证明; (七)根据申报对象填写相应的表格:《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