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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1999]189号
【颁布时间】 1999-08-03
【实施时间】 1999-08-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05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注5此条原文为: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注6此条原文为: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十、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就业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聘用。
  
  十一、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该就业人员离职后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缴销手续。
  
  十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更换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变更职业或居住地等,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或换证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十五、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检查。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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