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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此外,办案人手紧张、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集中宣判等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部分案件超审限。案件交接迟缓,造成超期羁押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审判人员忽视程序之间的交接工作,结案后不能及时移交案件,不能考虑到被告人在押的实际情况。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未能依法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从而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上诉案件中,有的案件较为复杂,原审法院无法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准备好审理报告。个别案件中,看守所收到在押被告人的上诉状后,没有及时将上诉状转交法院,导致二审程序不能按时进行,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 三、几点措施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下决心解决审判环节的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审限意识。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都必须充分认识到,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是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的体现,是审判工作高效服务的要求。审判工作中,不仅要保证审判质量,而且要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要加强执法指导思想教育,使广大审判人员牢固树立效率意识,能快则快,同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超期羁押问题上等、拖、推的现象。 2、建立有效的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审限内结案。要通过电脑管理、卡片登记或填写办案流程表等措施,对每个案件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各级领导对超期羁押案件要及时查明原因,亲自督促催办。对因审判人员主观原因造成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的,要明确责任,限期办结案件,限期解决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 3、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遇到阻力时,应争取党委政法委的协调和帮助。无锡地区法院把沟通工作做在平时,得到了政法委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无锡各级政法部门已形成“三长会议”制度,在政法委主持下的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协调解决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他们的经验值得全省法院学习和借鉴。 4、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案件移送时间过长的问题,确保案件及时、顺利交接。上诉、抗诉及依法应由省法院复核的案件,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抗诉书或提请复核报告连同案卷、证据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报告应及时拟定,尽早送交。 5、案件在起诉时缺少重要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要求公诉机关及时补充。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要求公诉机关及时进行撤回案件做补充侦查处理,并及时提请恢复庭审。对于因上述原因已造成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的案件,经与各方充分沟通后应依法做出果断处理。 6、充分重视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查证工作。各级法院要与侦查机关积极协调,力争做到集中力量,积极查办,尽早给予答复。对于查证工作不能在审限内结束的案件,可以先行宣判,由二审法院对查证结果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在裁判生效后以查证属实的结论做为减刑依据。对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到二审期间才得到查证属实并因此改变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中应写明检举揭发的查证时间,不对一审法院进行错案追究。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缓或死刑的案件,应积极催办,对已严重超审限的,可以先行宣判,在案件的复核或核准程序中对查证结果依法处理。 7、对于赃物估价问题,各级法院可以提请政法委对赃物估价工作及估价鉴定费用的列支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公、检、法要各负其责,避免估价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交由有相应评估等级的权威评估单位进行估价,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书》。 8、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依法按时审结。在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众多、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迟等情况下,为了防止刑事审判久拖不决,可以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或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9、针对经济犯罪案件较为复杂,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的问题,各级法院应多形式、多层次、讲求实效地开展各种学习活动,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条件允许的,可以开展专题学习,举办培训班;条件不足的,也应积极进行各种小规模、短时间的业务学习。基层法院虽然未设立专门的刑二庭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但也应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迅速培养业务骨干。 10、对于因司法鉴定、集中审判等原因造成案件超审限的,各级法院应本着既确保案件质量又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依法尽快妥善处理。对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及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以上报告当否,请示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