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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经字[1999]114号
【颁布时间】 1999-06-29
【实施时间】 1999-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收养服务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省民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收养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收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收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养服务机构对收养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按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收养服务机构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对借办理收养手续不提供服务而强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查处。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湖北省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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