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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35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照明工作的通知》(昆政文〔2007〕1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设计建设标准
  
  城市照明设计建设单位要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建设部公告第531号)、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建标〔2001〕16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设计建设工作。
  
  二、严格实行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和备案制
  
  凡补建、改建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纳入全市城市照明年度建设计划并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报批立项,统一建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设计和建设照明设施,其设计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后,再由项目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三、严格设计建设资格审查
  
  凡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交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等级资质证书,项目单位和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四、严格移交程序
  
  (一)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期间产生电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后,符合设计、安装及施工质量要求,并相应匹配安装照明控制设备的,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电费移交过户手续。
  
  (二)质保期间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竣工资料完善、地下管线资料(电子文档)齐全、设施完好的由建设方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三)未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或办理移交手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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