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05号
【颁布时间】 2009-04-16
【实施时间】 2009-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做好我市春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4月16日至5月10日期间,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城市而努力奋斗。
  
  二、整治内容
  
  整治清理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公共地带,社区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区自建房等区域的环境;对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车候车棚,环卫设施,各类围栏护栏等城市公用设施进行修补、更换、粉刷、油饰;对缺绿、断绿的绿化带进行补绿;对残损的路面、路沿石进行修补。清理非法占道经营,清理破旧(损)或重复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清理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亭房、早夜市;治理车辆乱停放,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写乱画,沿街乞讨等不文明行为,力争在5月1日前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较大改观。
  
  三、职责分工
  
  结合《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类分项治理市容市貌突出问题。
  
  (一)重点整治主、次、巷道,重点地段,公共地带,社区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区自建房等区域的环境。
  
  5月1日前完成对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公共地带,河滩快速路,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桥体,地下通道整治;完成社区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区自建房等区域的环境整治,清除暴露垃圾、乱堆物料,清除卫生死角,清除院内、楼道等公共区域废弃堆积物。
  
  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对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站牌、候车棚,垃圾箱、桶、车、屋等环卫设施,各类围栏护栏,弱电箱、配电箱,隔离桩、柱,隔离墩,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用设施进行修补、更换、粉刷、油饰。
  
  5月1日前对指示牌、电线杆、路灯杆、垃圾箱(桶)、垃圾屋、围栏护栏、信号灯杆、交通岗亭、各类亭房,人防通风口,人防设施等进行清洗、粉刷、油饰,对有破损的设施及时修复,确保运转正常,做到外观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人防办,乌鲁木齐电业局、新疆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
  
  (三)对缺绿、断绿的绿化带进行补绿。
  
  5月1日前,完成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补种工作,对河滩沿线绿化带内缺绿、断绿现象进行合理规划补种,对无法绿化的路段由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进行硬化处理。5月10日前,完成全部补绿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市政市容局。
  
  (四)对残损的路面、路沿石等进行修补。
  
  5月1日前,对主、次干道破损的路面、道路交叉、交汇路口处及沿路单位出入口的路沿石、护栏、人行道、安全岛进行修补;对沿路单位护栏、门面外墙,渠道及渠道围栏(墙)等缺损现象进行修补。5月10日前,完成全市各类道路的修补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清理非法占道经营,清理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亭房、早夜市。
  
  整治重点地区、过街天桥、繁华商业区、地下通道等重点地段占道经营、二手手机市场、算命、乞讨等现象;
  
  5月1日前完成对已摆放亭房的规范工作,亭房靠墙摆放,禁止背面朝向道路;对个别污损破旧、没有业主、占道经营杂货的亭房,予以取缔;清理整顿无手续违章设置的早、夜市,清理自发形成的店外小夜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