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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05号
【颁布时间】 2009-04-16
【实施时间】 2009-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民政局。
  
  (六)查处二手手机交易市场,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
  
  查处非法手机交易市场,重点对东环路旧货市场、后泉路占道经营及中山路二手手机摊贩占道现象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加强对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管理,对公交汽车、出租车等机动车占道停车揽客现象予以纠正和整顿,重点清理、整顿、非法营运的黑车、黑摩的;清理整顿占道乱停车辆现象,5月1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整规办。
  
  (七)清理破损或重复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
  
  5月10日前完成清理拆除有碍观瞻,破旧、破损、脏污、霓虹灯断亮、残缺不全的广告牌匾和擅自重复设置的各类广告、条幅、宣传牌、指示标志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
  
  (八)主要道路的美化工作。
  
  5月1日前,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沿线,地下通道出入口处无法绿化的地点(段)及环岛等其他区域,摆放花卉或植物造型,进行美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四、奖惩措施
  
  此次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将与综合目标管理、爱国卫生考核评比相结合。5月初,市创建办将对此次阶段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予以奖励;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分管党政领导;第三次通报批评主要党政领导并曝光,扣除该单位年终目标管理相应分值,取消“自治区最佳卫生城区”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要负责人要深入现场、了解实情、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做好此次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是我市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仔细排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区、各部门要做到整治目标、任务、人员、完成时限四落实。要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一级抓一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杜绝推诿扯皮,对因责任不清、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完成任务情况好的单位,将予以奖励。
  
  (四)强化督查,确保成效。市政府督查处、市创建办要会同市属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工作督导,迅速对四个中心城区及两个开发区展开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此次阶段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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