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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删去原第六章。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三、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