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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1999-04-29
【实施时间】 1999-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

[接上页]

  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删去原第六章。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三、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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