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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渝高法[1999]45号
【颁布时间】 1999-03-31
【实施时间】 1999-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开庭审理,在举证、质证、审查认证方面要加强。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专门技术性强的特点;专业鉴定的程序及结论采信,要做到合法可靠。
  
  第三、要积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在试行《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开庭审判规程》(讨论稿)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六、加强审判人员专业培训,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指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虽然相当程度上受到重视,但还没与应有的地位相适应”、“还不能完全适应我们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此,今年开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要高度重视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二是组织一次由高院牵头的外地考察学习;三是办讲座,系统性学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相关的法律、条例(细则)等;四是运用高院办的《审判研究》和《民事园地》开展个案讨论,或登载调查报告、专题论述等文章,并按《调研文章奖励暂行办法》落实奖励。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全市法院从事知识产权专项审判工作的同志们,要有充分的超前思维和敏锐性,顾全大局,廉洁奉公,加强责任感,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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