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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1998]188号
【颁布时间】 1998-12-31
【实施时间】 199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8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委《关于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办法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12月2日)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提供方便,特制定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就读办法如下:
  
  一、就读办法
  
  (一)港、澳、台、华侨
  
  1.小学: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市教委初教处提出借读申请,并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经市教委初教处审批同意后,安排在市直属小学或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在片区内小学就读,负责接收借读的学校必须服从安排。港、澳、台、华侨学生若要选择学校借读,家长应先与校方联系,获准后,经区教育局和市教委初教处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2.中学:已在厦门就读小学的港、澳、台、华侨毕业班学生,视同厦门学生资格,统一参加电脑派位升入中学后,再补办境外学生借读手续;已在厦门就读的初中港、澳、台、华侨毕业班学生,要求在我市升学的可以参加中考,按规定享受照顾政策,由中招办录取升学后,补办借读手续。非起始年级的港、澳、台、华侨学生要求借读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市教委中教处提出借读申请,并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经市教委中教处审批,并负责安排在片区内中学就读。若要选择学校借读,家长应先与校方联系,获准后,经市教委中教处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二)菲籍华人及印尼籍华人学生的就学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外籍学生
  
  安排外籍学生原则上在厦门国际学校或岷厦国际学校就读。若需补习中文,可与集美华侨补习学校联系就读,有特殊情况,需在我市全日制中小学随班就读者,参照港、澳、台、华侨学生就读办法办理,收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二、应提交的文件
  
  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要求到厦门市中小学借读,除填写《港、澳、台、华侨学生借读登记表》或《外籍学生借读登记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报告;
  
  (二)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三)市侨办、台办或外办的介绍信;
  
  (四)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本市居住证或居留证的复印件。
  
  (五)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
  
  (六)监护人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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