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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引进技术, 进口配套物资、 专用机械,进出口烟叶、卷烟、雪茄烟,都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旅游部门代售、寄售少量国外卷烟,必须向烟草总公司报送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除烟草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经营上述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一条 烟草行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资经营业务,都由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 励 和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专卖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法规同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以本条例为准,负责进行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