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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商[1998]第311号
【颁布时间】 1998-11-23
【实施时间】 199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9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新包装加碘食盐价格的批复

市盐务管理局:

  
  你局沪盐计(1998)81号《关于新包装加碘食盐上市供应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00克复合塑料袋装加碘食盐(包括精制盐、日晒细盐,下同)市场零售价每袋0.90元;500克单膜塑料袋装加碘食盐市场零售价每袋0.80元。
  
  二、为有利于市场供应及与江苏、浙江等毗邻地区盐价的衔接,上述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你局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零售价尾数四舍五入以角取整。
  
  三、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推出新包装加碘食盐的同时,现行供应的老包装加碘食盐及少量非碘食盐仍继续保持供应,并严格按沪价商(1996)第01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新包装将加碘食盐价格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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